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3日

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1117日司法部)

 

    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

 

1.监狱应当按照 《 监狱建设标准 》 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监狱围墙内侧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人 卡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

 

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监狱应当严格检查进出监狱的车辆,做好相应登记。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当由警察全程随车监控,车头应当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当拔出点火钥匙,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禁止驾驶员与罪犯单独接触,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驶出监狱前应当接受严格检查,客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人员身份和后备箱,货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室内驾乘人员身份、随车装载货物以及车辆底盘部分。机动车辆不得在监狱内停放过夜。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禁止使用罪犯、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禁止利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计分考评、搜身清监、检查信件和物品;禁止安排罪犯在变电所、锅炉房等重要部位或瓦斯检测、放炮等关键岗位劳动;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劳动工具;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安排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替警察管理禁闭室、会见室、大门等重点部位。

 

10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罪犯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的 3%

 

11 .监狱应当按规定为警察配齐单警装备;警察值班带班时应当随身携带对讲机、无线报警器等通讯报警装置;警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严禁单独与罪犯前往库房、储藏室等地点;与罪犯个别谈话时,应在有安全设施的地方进行,防止袭警案件发生。

 

12 .严格落实违禁品清查制度,坚持对罪犯日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对监舍、车间、教学区等区域进行清查,严防罪犯持有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便携式电脑、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品。在需要搜身的通道要安装电子安检门,防止罪犯带入金属器械。对私藏违禁品的罪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品和锐器、攀高物等可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库由警察或者工人直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领用、回收、清点制度。

 

14.加强狱内侦查工作。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工作机构,各监狱应当设置狱内侦查科,选调精干人员担任专兼职侦查员,落实专项经费,配齐狱侦技术装备,定期开展狱内侦查业务培训。

 

15 .监狱应当加强狱情研判,切实掌握狱内外安全动态,加强耳目建设,认真做好情报信息汇总工作;定期召开狱情分析研判会,及时掌握罪犯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处置措施,增强预防狱内案件的能力。

 

16 .依法审批罪犯的会见,严格审核会见人身份,禁止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人进行会见。会见一般每月一次,会见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确需增加会见次数、人数的,应当报监狱长批准。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由警察当面查验登记后再转交,钱款由监狱集中记账保管。对监狱内职务罪犯、涉黑涉恶罪犯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罪犯的会见情况,应当详细登记在案,归档备查。

 

17 .依法惩处抗拒改造、恃强凌弱、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侮辱、袭击警察的行为。对欺压、打骂、侮辱罪犯或唆使他人打骂其他罪犯,哄监闹狱、聚众闹事、抗拒改造、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的罪犯,应当及时依规严厉惩处。监狱应当设立关押高度危险性罪犯的监区,对抗拒改造,有脱逃、袭警、行凶、自杀等危险倾向的罪犯,实行封闭式严格管理,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18 .监狱应当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及安排劳动工种等,严禁警察通过上述执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9 .切实落实罪犯生活费实物量标准,严格管理监狱食堂食品质量,严格采购责任制,严格实行食品留样备检制度,确保罪犯食品安全,防止发生罪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患病罪犯及时得到救治,防止狱内重大疫情发生。

 

20 .监狱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 按照司法部、武警总部相关规定,设立武警监狱大门哨。监狱防暴队要与驻监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权责,根据罪犯脱逃、行凶等不同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练,提高处置狱内突发事件能力。

 

三、罪犯劳动管理

 

21 .监狱应当实行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教育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劳动项目,禁止引进新建煤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

 

全风险的生产劳动项目。 22 .以罪犯退出井下劳动为重点,积极稳妥退出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监狱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坚决关闭。禁止监狱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

 

23 .罪犯劳动现场应当做到清洁、整齐,物品安放有序,视野开阔,便于监控;生产项目终止时,应当及时断水、断电,清理场地,消除安全隐患。

 

24.应当组织罪犯在规定的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应设置标识,禁止罪犯脱离警察管理单独劳动,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劳动岗位的罪犯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罚。 25 .劳动工具应当实行定人、定位、编号管理,刀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使用时应当链锁,防止罪犯利用劳动工具实施犯罪。加强对安检门以及手持探测仪的使用和管理,所有罪犯进出劳动区域必须通过安检门,接受搜身检查。

 

26.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禁止外协人员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现金、便服、毒品等违禁品带入监狱。外协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禁止再次进入监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7 .监狱应当坚持每周 5天劳动教育、 1天课堂教育、 1天休息。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安排罪犯加班必须经监狱长批准。罪犯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

 

四、警察队伍管理

 

28 .切实加强监狱领导班子建设,司法厅(局)长、监狱局长、监狱长是监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司法厅(局)和监狱局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定期深入监狱一线检查督导工作,帮助基层单位研究解决监管安全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照有关政策,严格实行监狱主要领导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29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认真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对违反禁令的,要坚决查处;对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监狱大门外应设警察手机存储专柜,对携带手机进入监狱的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衔。要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对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罪犯的人民警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进一步加强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精简机关,充实一线。保证 75 %以上的警力配置在监区(分监区)。

 

31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司法厅(局)、监狱局、监狱要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和督察机构,成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对监狱值班备勤和内部安全防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

 

五、信息报告及处理

 

32 .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监狱应当立即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

 

33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监狱系统的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有关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监狱工作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监狱进行拍照和摄像。

 

六、附则

 

34 .对违反监狱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察,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狱内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监狱领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 .现行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